【3·15】以案说险 | 伪造承保资料不可取!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21 分享到:
2021年5月6日,王某驾驶宁A牌照自卸货车与一辆皖A轿车相撞,2021年5月21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定损5690元,当月已递交理赔材料,保险公司以车牌不符为由拒绝理赔,并下发拒赔通知书。王某不满多次找相关部门投诉,要求保险公司正常赔付。
经核实,王某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车牌信息,车辆归属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根据监管规定要求,非本地使用的异地号牌车辆无法在宁夏当地承保, 投/被保险人伪造行驶证及相关承保资料在保险公司承保,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因王某提供虚假材料投保且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对本案作拒赔处理。
1.伪造行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一次记12分)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班编辑:胡环环
责任编辑: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