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乡市保险行业协会网站!
今天是: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首页 > 消费维权

【3·15】以案说险 | 消费者朋友 请记着按时交保费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24   分享到:

Z先生在2019年7月份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交费期限20年,保障终身,今年7月份陆续接到多次催交保费的通知,但Z先生并未放在心上,直至宽限期末也未缴纳保费,在Z先生收到保单效力中止的短信后,才着急联系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复效。



案件评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Z先生的保单虽然复效了,但是需要重新计算观察期,若在观察期内出险,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风险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为了保障您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受保障权利的连续性,避免复效后重新计算观察期而导致的不确定风险;而复效时需要重新做健康告知,若身体状况有变化,还有可能出现加费或责任除外的情况,增加保障成本。消费者朋友,请按时交纳保费。


来源:交银人寿河南省分公司





值班编辑:胡环环

责任编辑:魏巍

3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