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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 “不贪、不给、不上当”,个人信息保护“有招”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07   分享到:

近年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机构甚至个人,从商业利益等出发,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仍十分突出。



案件回顾:

2023年1月,消费者王某反馈收到自称某保险公司服务专员李某的电话,李某声称现办理保险可以获赠价值1000元全国通用加油卡,只需点击专属链接即可进行领取。消费者王某便在李某的引导下,点击链接并随着输入个人相关信息。之后,消费者王某就开始收到各种自己办理贷款的信息,再次联系王某时却始终联系不上,消费者王某向保险公司投诉。

经过保险公司调查,李某并非该保险公司员工,保险公司告知消费者王某保险公司不会以赠送礼品、服务等名义,要求客户点击来源不明的链接。王某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个人信息被泄露出去,被不法分子冒用个人名义进行贷款。经保险公司引导,消费者王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案件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金融消费者因个人信息泄露引起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若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录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启示:

在如今的大数据时代,不法分子可通过一串手机号获得消费者个人信息,他们根据获取的信息判断消费者的经济实力,进行不同程度的诈骗。在此提醒大家:

(一)克服“贪利”思想,增强防诈意识。不乱加陌生人微信,不随意参加街头小调查、问卷、抽奖或免费赠送、非正规办卡等活动,不随意填写个人信息,不乱点不知名链接,要提高警惕,不要贪小便宜,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的真理;

(二)不乱接陌生人电话,警惕不法分子冒充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不要盲目轻信,如遇此类情况请立即联系保险公司核实真伪,要多作调查印证;

(三)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一旦发现个人信息遭泄露或遇诈骗,要及时报警,通过合法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权。


来源:太保产险河南分公司






值班编辑:胡环环

责任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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