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
告知义务的法理依据在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远比保险人更加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履行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
客户F女士于2018年2月投保两全保险,保额75810元。2023年3月,F女士因1、乳腺癌 双肺、骨、胸腹壁多发转移2、肺部感染呼吸衰竭3、双侧胸腔积液4高血压5、癫痫于2019年6月病故,向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理赔。在理赔审核中发现,F女士投保前已明确被诊断乳腺癌,投保时故意隐瞒病情,未向公司如实告知,依据《保险法》规定,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客户F女士投保时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单是否可以承保的核保结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十六条 “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实告知与理赔结果息息相关。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故意隐瞒真实健康状况投保,如发生保险事故,不仅可能得不到保险赔偿,甚至解约不退还保费。 来源: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值班编辑:胡环环 责任编辑: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