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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 尊重消费者意愿 维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18   分享到:
案件回顾:

在快递驿站工作的消费者Q先生致电新华保险公司服务热线,表示目前收到了续期缴费提醒短信,名下有多张保单均已进入缴费期,但因为经济比较紧张,目前资金只够交一份保单,其他保单等后期资金充裕后再交。希望先缴纳临近失效的保单保费,因为使用的是同一个缴费账户,担心钱存进去,被其他保单划扣走。经工作人员查询,消费者Q先生有一张保单已经到了宽限期末期,需要马上缴费,而其余保单则刚进入缴费期。

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告知符合消费者Q先生需求的几种缴费方式供其选择:(1)可以现金单独缴纳临近失效保单保费;(2)可以使用手机APP针对所缴费保单进行一键缴费;(3)可以进行刷卡单独缴纳单张保单保费。

Q先生最终选择了手机APP操作既安全又便捷,表示公司人性化考虑,解决消费者之忧,维护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利。



案例分析: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不能强买强卖。

本案例中,如果Q先生无法自主选择缴纳保费顺序,保单在宽限期内未缴纳当期保费,保单会效力中止,效力中止后的保单会影响到消费者的保单利益,一但消费者在失效期内出险,保险公司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承担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温馨提示:


1.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作为保单缴费主体,应在合同约定时间进行缴费,避免延迟缴费超出宽限期间导致保单失效,失效期间无法正常获取保障利益。

2.保险公司在保单成立后的售后服务过程当中,应按时提醒消费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缴费,并尊重消费者自主缴费意愿,有责任维护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来源: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值班编辑:胡环环

责任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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