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要旨
如果车险退保申请人不是营运车辆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保险公司应要求退保申请人向被保险人和实际车主履行退保告知义务,并提交相应告知证明材料后,方能办理退保手续,保证车辆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享有知情权,避免经济损失。本案例中,车险退保申请人因未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已告知被保险人和实际车主车辆要退保,某保险公司拒绝为其办理退保,维护了被保险人和实际车主的知情权。
二、案例简介
2021年1月,李某到某保险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柜面办理车险退保业务。经查询,标的车苏A0A,车型为欧曼牵引车,投保人为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和行驶证车主均为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持有投保人授权书、退保申请书(盖章)等退保资料。柜员徐某审查退保资料后,认为退保资料不全,不能退保,并向李某进行如下解释:
首先是交强险退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李某并无材料证明退保符合上述情况,因此交强险不能退保。
其次关于商业险退保。虽然李某持有投保人授权书和退保申请书,但是被保险人和实际车主与投保人不一致,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实际车主享有保险的知情权,如果在被保险人和实际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投保人为标的车办理了退保,则将标的车置于无商业保险的状态,有可能给被保险人或实际车主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李某并未提供材料证明投保人已向被保险人和实际车主履行了退保告知义务,因此商业险暂不能办理退保。
李某对交强险不能退保表示认可,但其坚持要求退保商业险。经过进一步沟通获悉,投保人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一家融资公司,被保险人、实际车主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向该公司申请融资用于缴纳车险保费。近期被保险人未按照双方融资约定还款,引发经济纠纷,故投保人为抽回垫资便向某保险公司提出办理退保。
为化解双方矛盾,某保险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安排专员与被保险人联系,投保人、被保险人双方代表当面协商,最终达成还款协议,投保人撤回退保申请,双方对保险公司的处理表示满意。
三、案例评析
本案例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实际车主不一致,且投保人在未告知被保险人或实际车主的情况下,要求退保商业车险,保险公司拒绝为其办理退保业务,从而保护了被保险人和实际车主知情权不受损害的案例。
所谓退保,是指保险责任期限届满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其对保险合同具有知情权。类似上述案例中,如果在被保险人或实际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投保人为标的车办理了退保,被保险人或实际车主有理由相信该保险合同仍然存在有效,但是实际上标的车已置于无商业保险的状态,有可能给被保险人或实际车主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可资参考的是,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办公室发布的《规范营运车辆商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苏银保监办便函〔2021〕27号)中规定“规范退保流程,如车险退保申请人并非营运车辆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保险公司应要求退保申请人向车辆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履行退保告知义务,并提交相应告知证明材料后,方能办理退保手续。”
本案例中,李某作为投保人授权代表,到某保险公司办理车险退保业务,保险公司柜员徐某严格审查退保资料,发现李某未提供材料证明其已向车辆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履行退保告知义务,为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拒绝为其办理退保业务,并及时协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实际车主之间的矛盾,有效保障了被保险人、实际车主的知情权。
四、案例启示
(一)保险公司
1.加强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投保人与车主不一致时,保险公司应当查证投保人与车主的关系,留存相关证明,审慎评估投保人与车主的保险利益关系,向双方提示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及风险隐患,切实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并引导双方至保险公司客服柜面办理投保,对销售过程及投保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2.加强车险承保内控管理。加强营运车辆核保管理,重视保险风险调查。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车主等不一致的情形,应当展开调查、了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真实关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真实原因等,从承保端避免“问题保单”,切实维护保单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消除纠纷风险隐患。
3.明确车险退保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规范退保流程,严格审查退保申请人提供的退保资料,如车险退保申请人并非营运车辆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保险公司应要求退保申请人向车辆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履行退保告知义务,并提交相应告知证明材料后,方能办理退保手续。
4.深入沟通、积极化解客户纠纷。保险公司在面对客户的不认可不理解时,应耐心为客户讲解相关保险知识,并与客户进行深入沟通,充分了解客户诉求背后的原因,如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深入了解后方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保险公司结合核查情况,应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化解客户纠纷,真正解决客户问题,让客户切实感受到金融服务获得感。
(二)消费者
1.作为保险消费者,应了解保险的重要性。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方式,切莫为了融资,放弃自身的保障权利,否则有可能面临风险甚至可能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2.作为保险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信息是非常重要的。消费者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应主动配合保险公司核实投保人、被保险人、实际车主之间的真实关系,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作为保险消费者,应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对于限制自身权益的约定如“只有投保人有权发起保单的批改、退保,且不需要被保险人或其他权益人同意”等,必须警惕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必要时可通过官方渠道与保险公司详细确认或咨询法律人士。
五、案例来源
本案例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值班编辑:胡环环 责任编辑: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