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八项基本权利。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三十岁的小王已到而立之年,收入稳定,刚刚结婚。做为一家之主,小王充分意识到给自己增加一份重疾保障是非常有必要的。于是,小王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保险业务员小张,明确告知自己想投保一份重疾险。业务员小张表示,根据公司要求,必须投保一份理财保险,否则无法办理重疾险,并且告知小王这款理财保险“收益高”、“只需存满5年,除本金和利息外还可以获取红利”......小王想着,毕竟是熟人介绍的业务员,就非常认可,直接按照要求投保了该理财产品。几日后,小王的同事小李听说小王刚刚投保了一份理财产品,便也想了解一下,小王非常热心的准备把自己投保的理财险条款发给了小李,供小李参考。这时,小王才发现,条款上明确注明该合同满期日期为被保险人70岁,并且根据保单现金价值显示,5年末的现价根本不够本金。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金融产品或所接受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案例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没能准确、全面地告知产品的相关信息及风险,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金融消费者享有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权利。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 案例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没能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推介金融产品,存在违规搭售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来源:瑞众人寿新乡中支
值班编辑:胡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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