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八项基本权利。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受教育权及受尊重权。王女士与保险业务员小李是多年好友,王女士觉得小李为人谦逊、待人友善,平日里有什么需要帮忙的都叫上小李,小李也总是乐意帮忙。这天,业务员小李称公司为回馈客户组织了大型保险知识普及分享大会,希望王女士有空能来参加。王女士心想,活到老、学到老,多学习知识,了解新鲜事物也没什么不好,便爽快答应了。会议上,保险公司专业讲师讲解了保险知识。之后,向大家推荐了一款“确诊即赔、限量发售”的超值健康保险。王女士认为专业讲师介绍的产品一定不会有错,便投保了一份。不日,王女士的儿子看到王女士的保单,见条款的免责条款中写到“高血压等疾病不属于保障范围”,就对王女士提出这款保险并不适合已患高血压多年的她。王女士非常气愤找到保险公司讲师理论,但该讲师以王女士年龄大了,讲不清楚为由,拒绝为王女士详细讲解保单内容。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是指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案例中,金融机构开展知识教育宣传时,私自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侵犯了消费者的受教育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使用金融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案例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遵照消费者意愿,歧视性差别对待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受尊重权。
来源:瑞众人寿新乡中支
值班编辑:胡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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