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保险行业协会四届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
2024年1月19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乡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交纳、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党委关于修订《加强和规范全省银行保险社团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银保监党发〔2020〕14号)、《关于印发<新乡市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分工落实方案>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20〕362号)以及《新乡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应坚持“以支定收、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的服务会员单位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协会会员单位须按年交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会员单位年会费按本单位上年度保费收入的市场份额占比,自高向低排序分为三个档次收取。第一档上年度保费收入市场占比20%(含)以上的,年会费交纳金额为6万元;第二档上年度保费收入市场占比10%(含)-20%(不含),年会费交纳金额为4.9万元;第三档上年度保费收入市场占比10%(不含)以下,年会费交纳金额为3.3万元。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在每年度接到协会会费收取通知的二个月内将当年会费交清。
第七条 会费由各会员单位统一汇到协会指定银行账户。会费到账后,协会秘书处财务部门应向交费单位开具会费票据。
第八条 会员单位如无故拖欠会费,逾期三个月(自收到会费交纳通知起算),须交纳应交会费总额0.4%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以上,须交纳应交会费总额0.8%的滞纳金。对半年无故不交纳会费的,协会将按照监管机关要求将其上报监管机关备案,并视为自动退会。已退会的会员,如果申请重新入会,年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交纳数额。
第九条 结余的年度会费,列入协会调控基金。基金的使用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乡监管分局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