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保险行业协会三届九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
2019年8月23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乡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交纳、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乡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原河南保监局关于会费收缴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应坚持“以支定收、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协会单位会员须按年交纳会费。本办法中的会员称谓均指单位会员。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自2018年起,会员单位年会费按本单位上年度保费收入在产险或寿险市场的排名,自高向低排序分为三个档次收取。第一档:上年度保费收入第一名的,年会费缴纳金额为5万元;第二档:上年度保费收入第二至第三名的,年会费缴纳金额为4万元;第三档:上年度保费收入第四名至最后一名的,年会费缴纳金额为3万元。
第六条 对新进入新乡市场的保险主体,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加入协会之日起至年末,按照2500元/月的标准(即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档次会费的月化标准)计算缴纳,次年起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缴纳年会费。
第七条 会长单位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万元,副会长单位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万元。
第八条 中介会员缴纳的会费,按照“权利与义务相衔接”的原则,每年测算一次,测算方式根据会员单位上年度代理(经纪)保费规模,自高向低分为三个档次,缴纳年度会费。第一档:上年度保费收入在5000万(含)以上,每年 2万元;第二档:上年度保费收入在1000万(含)-5000万(不含),每年1万元;第三档:上年度保费收入在1000万以下(不含),每年5000元。
第九条 新加入协会的中介会员单位,不足半年的按年最低标准每月400元计算收取会费,以后年度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缴纳年度会费。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在每年度接到协会会费收取通知的2个月内将当年会费缴清。
第十一条 会费由各会员单位统一汇到协会指定银行账户。会费到账后,协会秘书处财务部门应向交费单位开具会费票据。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如无故拖欠会费,逾期三个月,须交纳应交会费总额0.4%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以上,须交纳应交会费总额0.8%的滞纳金。对半年无故不交纳会费的,协会将按监管机关要求将其上报监管机关备案,并视为自动退会。已退会的会员,如果申请重新入会,年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缴纳数额。
第十三条 结余的年度会费,列入协会调控基金。基金的使用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协会经费不足时,根据原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可单独筹集经费,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