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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以案说险:投保后“补充告知”能代替投保前“如实告知”吗?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08   分享到:
案例简介:

投保人张XX,2018年4月投保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2017版),附加福相随重大疾病保险(2017版)。2022年4月客户本人通过线上进行补充告知,称投保前因高血压住院治疗,经公司保全核保审核,要求客户主险每年加费1500元、附加险加费1400元,合计2900元。客户对此意见不满,不同意加费,要求公司全额退保。
案例分析:
公司接到客户投诉要求,高度重视,当日便与客户取得联系,并对客户反映情况进行核实。通过对客户保全补充告知资料核查,客户于2022年4月自行通过公司“E动生命APP”做了补充告知,内容为:客户曾于投保前(2016年)因高血压住院治疗。
合同中《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项》:
客户如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恢复效力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鉴于以上情况,经公司保全核保处理决定为:主险与附加险均加费承保。客户不同意加费的情况下,公司退还其保单现金价值,拒绝客户全额退费诉求。
风险提示:
“补充告知”是需要保险公司重新核保,并不能等同于投保时的如实告知。如果保险在等待期内客户进行补充告知,保险公司拒保并退还已交的所有保险费用,投保人除了工本费没有其它损失。但是,若在等待期结束后补充告知,保险公司核保决定为拒保或者客户不同意加费的,保险公司会以保单目前的现金价值退还投保人保费,投保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来源:富德生命人寿新乡中支

值班编辑:胡环环

责任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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