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是保险业行走的“名片”,代表着行业的形象与声誉,但依然存在个别保险营销员借助工作条件便利通过欺诈或误导消费者,骗取投保人保费等乱象。
案情简介:
自2017年至2021年3月,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谷某以代收保险费、在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有礼品赠送等名义及以虚构办理保险业务实为办理贷款业务的方式,先后骗取1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1万余元。在实施诈骗犯罪的过程中,谷某还编造帮助被害人退款等理由,以支付宝绑定被害人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窃取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案发后,谷某归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裁判说理:
赣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归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赣榆法院以诈骗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谷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谷某不服,提出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我国保险行业有明确规定,“保险销售人员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代领保险金,不得经手或通过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领取退保金、领取保险金”。从保险消费者角度看,也不能完全依赖行业自律,毕竟即便监管再严也难免有“漏网之鱼”,骗术陷阱往往是无孔不入,因此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及时识别欺诈陷阱,守好自己的钱袋子至关重要。
消费者在办理各项保险业务时,应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对保险公司的上门服务人员,应通过查验证件、拨打客服电话等形式验证其身份。不将保险合同信息泄露给身份不明的人员。不泄露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号码等重要个人信息。如果需要办理保险业务,要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切不可盲目听信“熟人介绍”等措辞。尤其是投保方面,如果自己对投保过程不清楚,可到保险公司营业厅进行咨询。一定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按程序办事。熟人不一定好办事,甚至有可能是诈骗犯的“套路”。
来源: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值班编辑:胡环环 责任编辑: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