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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恶意投诉全额退保代理”行为 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15   分享到:

  近期,新乡市保险行业协会接到群众反映,一些社会人员打着“律师”、“法律工作者”、“保险理赔咨询公司”的旗号,通过小卡片、社交平台、网购平台、电话短信等渠道,频频向消费者发布“可在新乡的任意保险公司办理任何险种的全额退保业务,100%退保成功,安全快速”等虚假信息。他们以“专业保险维权”的名义,煽动消费者委托其代理“全额退保”事宜,开展保险“恶意投诉全额退保代理”(以下简称:“恶意投诉”)业务,严重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面临错失原有保险合同的风险保障,再投保时将面临保费增加、重新计算等待期等情况,甚至可能有被拒保等风险。他们还向消费者牟取高额费用,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妨碍正常的保险经营秩序。在此,新乡市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防范意识,远离“恶意投诉”人,谨防上当受骗,通过合法途径,依法合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1.识别保险“恶意投诉”人的常用手段。“恶意投诉”人往往通过小卡片、社交平台、网购平台、电话短信等渠道发布虚假信息,宣称可以协助消费者办理全额退保等事宜;要求消费者签订委托协议,收取押金,以保单、身份证明做抵押,牟取消费者退保金额30%以上的高额手续费;无视保险合同约定,捏造事实,挑唆消费者不得擅自接受保险公司的客服回访;以维权举报为名,煽动消费者向监管部门恶意投诉。

  

  2.充分了解保险产品信息。保险产品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消费者应当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通过正规渠道正确了解保险责任、保险金额、除外责任、退保等重要产品信息。人身保险产品退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见,退保是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而不是全额退还保费。

  

  3.消费者要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保险“恶意投诉”人捏造事实,采取“恶意投诉”方式为消费者“维权”的行为,违背诚信、突破法律底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保险经营秩序,已经引起新乡银保监分局、新乡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所以,消费者应当通过合法渠道,理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虚假信息请勿轻信传播。当前,自媒体平台门槛低、发布主体多、缺乏内容审核,消费者在接收此类小卡片或非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时,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自身权益受侵害。消费者对于保险“恶意投诉”等虚假信息,请勿轻信传播,并欢迎到我协会举报。

  

  新乡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中心

  新乡仲裁委员会保险案件服务中心 

  服务热线:0373-3020690   0373-3020691

  

  来源:新乡市保险行业协会

  值班编辑:胡环环 

  责任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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