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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十条”学习体会之——完善法律保障 促进保险业发展

信息来源:中国保险协会   发布时间:2014-11-09   分享到:

新乡市人大城工委副主任 宋春阳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在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强调了法律法规保障,对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贯彻落实“新国十条”提出的法律法规保障要求应重点围绕以下两个方面做好工作。

  加快完善责任保险的法律保障。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环境污染案件、产品侵权案件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使社会公众体会到“风险社会”的概念。“新国十条”提出,“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今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了《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草案,新增了“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这些新内容为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责任保险功能的发挥以及发展模式的探索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保障。通过法律强制实施,对推动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一个有效途径,交强险业务的发展就是例证。因此,加强法律保障是促进责任保险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加快建立巨灾风险保障机制。目前我国对于巨灾发生造成重大损失和伤亡,主要的救助方式就是通过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款。巨灾保险可以实现自然灾害商业化赔偿机制,使受灾民众及时得到足额赔偿,也能减轻政府负担。“新国十条”明确提出,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制度,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同时还“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制定巨灾保险法规”。由于巨灾风险种类较多,各地差异较大,针对不同的巨灾风险分别制定法规,可操作性更强。

  “新国十条”提出的责任保险和巨灾保险的法律保障,将有利于保险业更好的发挥社会风险管理的功能和作用,使责任保险和巨灾保险迎来发展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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